1、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2、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规定。
3、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4、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5、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6、教育部发布的这篇公告名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内容显示:
7、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8、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9、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0、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规定。
11、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12、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13、(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4、(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15、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16、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17、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8、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19、(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20、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1、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22、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23、(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4、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5、(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6、第五章考核
27、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28、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9、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30、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31、有人说,青春是一本太仓促的书,是的,同学们,三年一千多页就这样匆匆翻过,我们还没来得及将你们每个人的面容牢记,还没来得及走进你们每个人的心灵,毕业歌的歌声就要响起。
32、但是,回首间,一些生动的细节、一些精彩的片断如此清晰地刻写在我们的记忆中。你们有着出色的智慧,但你们更注重锤炼自己坚忍不拔的意志;你们渴望优异的成绩,但你们知道更重要的是培养自我成长的能力。
33、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34、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35、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36、(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7、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38、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9、(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规定。
40、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41、(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2、第十八条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43、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44、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45、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46、第一章总则
47、(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48、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49、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50、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51、(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52、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53、第一章 总则
54、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55、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规定。
56、(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57、年教师法修订全文:
58、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59、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位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0、第四条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61、三是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62、(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63、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64、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65、(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66、(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67、(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68、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69、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70、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71、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72、第六章待遇
73、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74、一是要有良好的素质素养,不向学生索要任何钱财,二是对待工作要认真负责,不歧视学生,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学生,而且还要用爱心去爱护每一个学生。
75、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7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77、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78、县、乡两级人民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79、(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80、(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81、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82、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83、:在教师住房保障工作上支持建设“农村教师周转房”。新规是地方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
84、“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5、(二)提供必需的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6、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87、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88、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89、(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90、月29日,教育部发布了一篇关于《新教师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
91、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92、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长沙一中20XX届高中毕业典礼,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学校总支、校行政、全体师生员工,对成功完成高中学业的645名高三同学们表示热烈的祝贺!为同学们的成长倾注了热情和智慧的所有任课教师、职员工人、家长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93、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规定。
94、四是在上班期间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95、(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96、教师新规是1.取消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的“职称竞聘制度”这就意味着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的评选不再需要通过“竞聘”方式,主要通过“履职年限和相关要求”进行晋升。
97、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98、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99、本次《新教师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征求和反馈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差不多还有21天左右的时间,网友们可以到教育部网站上查询《新教师法》修订草案的具体内容。
100、变化一:取消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的“职称竞聘制度”
101、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102、(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10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104、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05、假期充电不怠慢,热情高涨三伏天
106、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学历门槛”普遍提升为本科。和中级职称的评选不再需要通过“竞聘”方式,主要通过“履职年限和相关要求”进行晋升。新规是初中教师资格只需“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只有高中教师需要“本科学历”。教师资格的“学历门槛”提高为本科之后,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会得到快速提升,具有十分积极的战略意义。
107、(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08、(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109、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110、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111、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112、年师德师风四有好老师。
113、(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114、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15、修订稿第四章第22条内容有“教师初级职务和中级职务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根据教师履行职务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规定晋升”的表述,这意味着今后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的竞聘制度被取消,初级职称和中级职称的评选不再需要通过“竞聘”方式,主要通过“履职年限和相关要求”进行晋升。